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生育人員,在前項規定的二至六倍標準中按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1)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的,按照當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3)違法多生育子女后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過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納入征地規劃后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違法生育前后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或者逃避計劃生育管理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終止妊娠、或者謊報嬰兒死亡、或者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均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
5、違法生育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應先按照已知一方當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計征社會撫養費,由已知一方當事人負責繳納。
此后查實另一方當事人實際收入或者戶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計征基數的,應當撤銷原征收決定,依據其實際收入或者戶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決定并補征差額部分。
6、在人口計生部門發現之前,違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只對另一方征收社會撫養費;違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決定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不予退還。
各地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大致是一樣的,對于湖北省而言,如有不同之處,您可以先去相關機構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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