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起訴離婚另一方責任維權?我老公在外地工作,家有一九歲女兒,因為感情不和今年年初提出離婚,我考慮女兒還小,不想讓她有心里有陰影,這是主要原因,當然還有其他,比如財產之類的。最近,我丈夫一直催要了結此事。請問如果真的鬧上法庭的話我要怎么維權?孩子的撫養權我能爭取嗎?謝謝
濟寧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你也想離婚則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及共同財產的分配做出協商一致,辦理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孩子的撫養權人民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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