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如何推定
傳統法制觀念認為,婚生子女應具備如下條件:
(1)該子女須為由婚姻關系之父母所生;
(2)該子女必須是其生母之夫受胎而出生,這就排除了由夫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3)該子女須為其生父之妻所生,這就排除了夫與妻之外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4)該子女須為生父母婚姻關系確立之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之子女,這就排除了婚前受胎、婚姻關系中出生的子女,以及婚姻關系解除后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以上要件中,(1)、(3)比較容易證明,一般可直接根據生母懷孕、分娩的事實和生父母婚姻關系存在的狀況予以確認。但是要證明(2)、(4)就比較困難。為解決此難題,世界各國立法幾乎都規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從世界各國有關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立法分析,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有三種;
其一,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的,推定為婚生子女;
其二,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
其三,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婚姻解除后300日內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我國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婚生性的標準,對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也同樣沒有規定。但從司法實踐中看,我國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是:
1、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因此,即使是婚前受胎,但在婚后出生的子女仍是婚生子女,即使是在婚姻解除后出生的子女,但受胎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仍推定是婚生子女。當然,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更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推定,同時也認定所推定的子女的血緣采自于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雙方。
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樣的?在我國《婚姻法》規定中,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4)父母和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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