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是否成立主要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定:
㈠實質要件: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㈡形式要件: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但在現實中,欠缺形式要件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收養關系大量存在。如果嚴格按照《收養法》的規定,一律宣告此類收養關系不成立不僅不符合我國的傳統生活習慣而且會產生大量的社會矛盾。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事實收養關系是予以有條件的承認,具體來說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收養關系發生在1991年《收養法》頒布之前的;
其次,必須符合《收養法》對收養人資格的限制條件;
最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以父母子女的名義生活多年,親友、群眾或有關組織對收養關系予以認可或證明。
當然,以上所列出的僅是法律認定收養關系的一般性原則,具體到個案中還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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