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馬*杰律師
在我接受的眾多咨詢中,因離婚導致的子女撫養問題和因同居導致的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常常困擾大家,我在此作一個總結性的闡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由此可見,無論結婚與否,都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在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時,由男女任意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知道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這是基本的原則。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要以如下標準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它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三、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標準進行判決。
聞言審聽,筆動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釋法,拼理力爭;高懸義劍,拍案而起;人間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壓正!(致電或面詢馬*杰律師,法律幫助熱線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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