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指出: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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