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款“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的規定。如果女方具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的情況,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即使提出來,法院在原則上是不能判決離婚的。但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則沒有上述限制。另外雖然女方存在上述的情形,但如果男提出離婚,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從實踐來看,這種情況一般是指,女方有與他人通奸的行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加盟被騙了怎么辦
2021-02-28非法行醫的危害有哪些
2020-12-18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司法流程
2021-01-31如何判斷商標侵權行為怎么認定
2021-01-29刑訴發回重審能用簡易程序嗎
2020-12-23抵押物變現后怎么提存
2020-11-15遭受家暴如何取證維權
2021-02-2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設置?
2021-02-20國外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2021-02-05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2021-02-26人身保險理賠款如何入賬
2021-01-26怎么知道單位有沒有交保險
2021-01-20保險公司會審查理賠材料的合法性嗎
2021-01-08保險公司審核傷殘鑒定要多久
2021-03-25淺析保險受益權
2021-03-12在農村承包荒地要辦哪些手續
2021-02-2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0-12-30土地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1-11安置房的公攤面積比拆遷的原房屋公攤面積大合理嗎
2021-01-29拆遷獎勵是什么,國家有什么文件規定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