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撫養方對孩子的探視遭到撫養方拒絕如何處理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權,如果撫養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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