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刑事管轄權規定是什么?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指定管轄
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專門管轄規定是什么?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針對案件的不同性質,以及案件的嚴重程度將不同的案件分屬于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當然還有特殊案件會有專門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各司其職更能有效地處理各個案件。
生活當中關于刑事類型的案件,在確定管轄法院的時候是非常的重要的,比如說重大疑難的案件,就是由中院來進行管轄。普通的刑事類型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擁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中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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