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買婦女罪和綁架罪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后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后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數罪并罰的情形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追訴期
1、按照刑法的規定,所犯最新最高刑期不滿5年的,自實施犯罪行為到案發超過5年的不予追究;最高刑期不滿10年的,超過10年不予追究;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上的超過15年;最高刑期是無期死刑的超過20年。 但是按照《刑法》之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國家的法律一向是偏于保護弱者的,只要在不達到犯罪的情節上,法律都是會給個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是進行拐賣婦女是屬于犯罪行為,一般都會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相對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會判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怎么才算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有哪些?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與未遂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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