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得移送管轄的情況有哪些?
(1) 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本院對移送來的案件并無管轄權,也不得自行將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 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管轄恒定的原則,其管轄權不受行政區域變更、當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變更的影響,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案件。這表明確定管轄的時間標準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時。
(3)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應當由先立案的法院具體行使管轄權,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此外,在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法院如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如在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應將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
二、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是什么?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需要明確的是,移送管轄是需要相關條件符合的,法律上已經明確規定了到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移送的相關條件,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才可以進行合法的管轄處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那么司法機關是不可以進行移送管轄的認定的。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么區別?
移送管轄和轉移管轄的區別
移送管轄后變簡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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