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移送管轄撤訴的規定是什么?
裁定移送管轄撤訴的規定是裁定移送管轄之后,當事人撤訴是允許的。無論是怎樣的管轄案件,只要不是原告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應當準許撤回起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無管轄權,無權對案件的程序和實體進行處理,只能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裁定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然后再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原審原告撤訴。原審在無管轄權的情形下仍作出準予原審原告撤訴的裁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是錯誤的,故再審經審理后撤銷原審的撤訴裁定。
二、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在我們國家管轄權問題的話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管轄權問題它涉及到我們國家民事方面的程序性的問題,當事人如果對于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必須要進行一定的審查,如果裁定移送管轄當事人提出撤訴也可以。
移送管轄后變簡易程序嗎?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么區別?
法院自行決定移送管轄能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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