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對鑒定不服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故意傷害對鑒定不服是可以重新申請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從相關的鑒定規則看,患者及其家屬在六十日內,就可以接到鑒定報告書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鑒定結論比較滿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該鑒定結論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法官另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再次做鑒定。當然,在申請再次鑒定的時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僅僅以鑒定結論對我們不利為由申請再次鑒定的,這樣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二、何時可以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鑒定?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幾種情況是從鑒定機構的主體情況和業務范圍違規要求再次鑒定的。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為相關的材料(包括病歷資料、輔助檢查、封存藥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偽造、篡改、更換的行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實、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鑒定是依據這樣的材料做出的鑒定結論的,本身的鑒定結論就是不能夠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申請再次鑒定的。
如果能夠再次司法鑒定,會出現幾個鑒定結論的問題,按照我國鑒定規則的規定,如果有多個鑒定結論的,鑒定結論之間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幾份鑒定結論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主審法官根據案件情況,自行取舍。也就是說,即便是做出了好幾份鑒定報告,至于法官會以哪一份鑒定結論為準,還是不確定的,有法官來決定。
在當代社會涉及到一些形式或者是民事方面的一些案件的時候,都會由司法機關的介入,因為司法鑒定機構它是非常專業的,可以對于筆記或者是其他類型的一些行為,做出一個合理的結果方面的認定,一般情況下不服這個結果的話可以再次申請。
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司法鑒定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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