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移送管轄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概念不同: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實質不同:
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情形包括:一審訴訟中的依職權移送管轄、二審訴訟中的依職權移送管轄。若是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后變簡易程序嗎?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移送管轄有無上訴權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管轄權異議違反級別管轄怎么辦
2021-02-09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手續有哪些
2020-12-12沒領證再婚算重婚嗎
2020-11-13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的婚姻有效嗎
2020-12-13督促程序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2021-02-05交通事故法院一審判決后對方不服上訴多久能判決
2021-02-25民事訴訟會被限制出境嗎
2021-01-27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他物權
2021-03-20脅迫協議無效怎么取證
2020-12-30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怎么確定
2021-02-22媳婦能繼承男方家房產嗎
2021-01-02合同終止協議書有效嗎
2021-01-29學生實習期受傷是工傷嗎,學生實習期受傷誰來擔責
2021-02-27人壽保險是如何進行理賠的
2020-12-22如何書寫保險理賠申請書
2021-01-10保險理賠沒有工資條怎么辦
2021-01-26撞傷行人駛離現場返回時掉頭撞樹如何理賠?
2021-01-12法院可以查封個人失業保險金嗎
2021-02-17保險合同電子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03如何讓保險索賠變得容易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