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起訴前要求財產保全需要交保證金嗎
不一定交保證金,也可以用房產、汽車等財產擔保或者找擔保公司,現金擔保要達到保全金額的百分三十到五十。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申請財產保全的,有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對擔保的要求是不一樣的:
1、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則如果法院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則不需要交保證金或提供其它方式的擔保;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則可以以交保證金的形式進行擔保,但也可以提供房產、汽車等財產進行擔保。
2、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則必須要提供擔保,但擔保的形式可以是交納保證金,也可以提供房產、汽車等財產進行擔保。
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的問題在起訴的時候還是因為涉及一定的利益分歧,但是在司法手段的運用上如果自己的保證金的繳納與有關規定不符,事情的處理結果的就是自己的訴訟是無效的,但是在有關部門的部門的幫助下,如果事情的處理依舊不行,問題的就在于自己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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