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前財產保全后的財產分配原則是什么?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么可以聘請律師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訴前財產保全的具體情況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對財產的情況進行調查后處理。
車輛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文
訴前財產保全程序
財產保全復議期限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受要約人指誰
2021-02-19私刻1個公章罪立案標準
2021-02-19刮風導致所租房屋受損用賠償嗎
2021-03-17私人租地合同協議書沒有合同期有效嗎
2020-12-05刑拘后多久能探視
2021-02-22非直系親屬之間可以贈予嗎
2021-02-21離婚給女方贍養費標準
2020-11-18申請先予執行的裁定時間
2020-12-07車禍死亡賠償有什么標準
2021-02-14夫妻一方把房屋贈給他人有效嗎
2021-03-07民事訴訟法對于公益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13公司倒閉員工按入職時間怎么賠償
2021-01-18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及好處有哪些
2021-03-19公眾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2021-02-27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三)
2021-02-20醉酒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進行理賠
2021-02-03交通事故中對方摩托車沒有手續保險公司會賠對方車輛損失嗎
2021-01-03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如何產生的
2021-02-03新保險法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2021-02-09人壽保險的種類及保險責任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