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權異議案件移送規定是什么?
管轄權異議案件移送規定是對管轄權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辯。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二、管轄權移送的條件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在法院沒有把案件移送之前,被告方就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移送管轄之后,原告也可以對移送管轄的裁定提出異議。但是,移送管轄權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審查以后做出的決定,案件的管轄權在法律上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不是能隨便移送的。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嗎?
民事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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