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在管轄區移送案件依據是怎么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并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二、民事訴訟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訴訟活動當中都可能存在著移送管轄這種情況,但偵辦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的程序不太一樣,如果民事案件發現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話,法院可以不立案,但刑事犯罪就不同了,即便不屬于本單位管轄,對已經發現的刑事犯罪也不能不聞不問。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么區別?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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