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的中止理由有哪些?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暫時停止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制度。
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事由有:
1、天災、戰(zhàn)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權利人處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而又無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始產(chǎn)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xù)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其他阻礙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是可以進行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得到執(zhí)法人員的受理,從而在中止的理由進行消失了之后,那么這個訴訟時效就可以進行恢復,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只要合法就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需要滿足什么
訴訟時效中止后如何計算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順延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國家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用中外合資保安服務嗎
2021-01-04股權轉讓給子女算贈與嗎
2020-12-21孫子能替奶奶打贍養(yǎng)費官司嗎
2020-11-25經(jīng)過什么樣的流程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2021-01-06交通事故理賠有什么程序
2021-03-07學生在校意外摔倒學校負什么責任嗎
2021-03-16購房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六大陷阱是什么
2021-02-21勞動糾紛如何處理
2020-12-30勞動糾紛加班費可以要幾年的
2020-12-22再審適用勞動糾紛嗎
2021-01-13離職證明中注明無勞動糾紛是不是就不能要求補償金
2021-01-07保險公司車險不賠的情況有哪些
2021-02-03如果未超過保險限額由誰負責支付賠償款
2021-01-22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的范圍
2020-12-21交通事故中從車上摔下的是否屬于交強險中規(guī)定的第三者
2021-01-07法院能否直接劃撥保險賠償金
2021-02-04保險逾期未交由誰承擔責任
2020-12-15企業(yè)財產(chǎn)保險合同指的是什么
2021-01-11保險合同解除有哪些方法
2020-11-16農(nóng)村土地轉包糾紛中會遇到哪些問題及相關的法律適用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