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管轄權移送后可以撤訴嗎?
無論是怎樣的管轄案件,只要不是原告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應當準許撤回起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請撤訴的條件有: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雖然說管轄權移送以后可以撤訴,但希望原告不要是因為管轄權發生了變動就提出了撤訴,撤訴應該建立在被告方,在案件還沒有宣判之前就自動跟自己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也已履行了相關的義務,不然千萬不要貿然的撤訴,這樣對自己非常不利。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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