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上訪訴訟時效中斷嗎?
上訪構成民事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通過向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進行信訪的方式主張權利,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群眾如何發起上訪程序?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在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上訪這是民眾維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所以,上方可以中斷訴訟時效這是必然的結果,因為很多民眾不是到了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會輕易提起行政訴訟的,畢竟,民告官在我國確實存在著諸多的困難。
最新訴訟時效中斷的計算方法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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