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指定管轄如何移送?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需要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人了法院指定管轄。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所謂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實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或者自行回避,而無法組成合議庭等原因,不能依照法律行使管轄權;事實上的原因,是指因戰爭、地震、水災等使該地區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此外,因案件復雜,涉及面廣,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也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從發生的原因看,一種是因管轄區境界不明,或因行政區域變動而引起爭議,一種是對管轄的規定理解不同,互相推諉、扯皮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應根據法律規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二、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一)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二)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一般來說,對于指定管轄的相關案件,一般是因為首先該案件被無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受理,再進行移送時發現移送的法院也沒有管轄權,所以只能交由上級人民法院來進行指定其轄區內的相關法院來進行審理該案件。指定的法院與原受理該安靜的法院進行相關的交接即可。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哪些案件需要指定管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分立一個全資子公司
2021-03-02商標侵權侵權多少認定
2020-12-26車禍獲得賠償能否申請工傷
2021-01-22車禍評殘九級怎么賠償
2021-03-16酒駕處罰新標準
2021-01-07股權已經質押償還債務,是否可以查封土地
2020-12-06房子抵押給個人可以過戶嗎
2020-12-21抵押合同有期限嗎
2021-01-16司機怎么與傷者簽免責條款呢
2021-03-16買房購房合同霸王條款有哪些情況可以維權
2020-11-20別人能拿自己的房產證去抵押嗎
2021-02-19載同事上班遇車禍判賠153萬之律師說法
2021-02-10個人轉讓住房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2021-02-08勞動鑒定的一般程序
2021-02-24勞動爭議案件最多能賠償幾年
2020-11-19海洋運輸貨物有幾種保險
2020-12-08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
2020-11-16寶馬車主告狀 法院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2020-11-26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怎么辦
2020-12-20保險合同中出現的哪些條款無效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