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委指定管轄案件同級移送辦理程序是如何?
指定管轄的條件和程序。指定管轄作為一般管轄的補充,其啟動有嚴格限制,為保障紀檢監察工作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建議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進行指定管轄,具體為:
1、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不適宜辦理,由其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
2、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因審查調查阻力、干擾較大主動提出的;
3、案件重大、復雜,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辦案力量不足;
4、下級紀委監委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提請共同的上級紀委監委指定的;
5、上級紀委監委認為有必要指定管轄的。
具備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轄的,應由上級紀委監委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按程序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上級紀委監委制作《指定管轄通知書》,分別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和原管轄的紀委監委,上級紀委監委將其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紀委監委管轄的,只需要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即可。
二、如何規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法院應嚴把立案關,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讓起訴人補充、完善后再立案。對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經工作仍達不到法院立案條件的,以及本院無管轄權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時,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和釋明工作。
其次,盡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規范,從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規范化管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規范應涵蓋的內容:
(1)移送案件的時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時,應將原案卷材料裝訂成冊后再移送。
(3)訴訟費用應隨案移送。這樣做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有利于公眾監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續。如:填寫《移送案件交接登記表》等。
(5)對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應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時間,從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訴訟費用齊備之日起計算。
在民事訴訟法中也是規定了,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發現本院對案件不具備管轄權后是需要將案件移送管轄的,那么在移送管轄權時也是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員法院進行溝通和確認,同時被移送管轄權的法院沒有合理的理由是不可以拒絕移動并再自行移送的。
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
移送異地管轄批準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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