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移送管轄指的是什么?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于審理;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對于移送管轄這個問題所做出的規則還是比較廣泛的,確實是在,我們國家存在著很多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發現并不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之內,所以此時就需要進行一個移送管轄,當然還有一種是管轄權轉移,它是兩種不同性質的。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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