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對方沒有賠償能力怎么辦?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能力賠償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二、民事訴訟對方,有賠償能力不執行如何解決?
(一)法院判決生效之后,如果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三)另外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四)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民事訴訟對方沒有賠償能力怎么辦?從文中可以了解到,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賠償的能力,可以中止執行,但是等有能力的時候,還是需要賠償的,另外,被執行人有賠償能力卻不執行的,那么法院就將強制執行,嚴重的可能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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