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洞頭縣律師 蔚縣律師 新市區律師 邯鄲縣律師 沁水縣律師 靈丘縣律師 蒼南縣律師
民事訴訟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但是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也會出現當事人對于在一審中審理的結果存在不同的爭議的。那么民事訴訟二審是全面審查嗎?如何正確劃定二審案件的審理范圍?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進行簡單的了解一下。
一、民事訴訟二審是全面審查嗎?
根據新民訴法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范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個范圍有兩個顯著特點:
1、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審也包括法律審;
2、審理范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
至于為什么要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審程序不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復,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一審程序已經審理,但仍然存在爭議的問題。而一審程序已經解決的,沒有爭議的問題(即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二審一般不重復處理。
2、對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重復處理,不僅沒有必要,浪費人力、物力,拖延時間,而且對解決當事人爭議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糾紛。
3、二審程序皆因上訴發生,二審的審理范圍也理應以上訴請求的范圍來確定,這同一審審理范圍由起訴請求確定是一個道理。對于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未提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宜主動審理。這可以說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告不理的規則在二審程序中的表現,也符合民事訴訟確定的處分原則。
4、即使一審裁判中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部分存在錯誤,那也只是少數,而且一般都只涉及個別人或單位、組織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當事人本人無異議,法院也不必強迫其主張權利。縱使涉及的問題對國家和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那也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5、將二審案件的審理范圍限制在上訴請求的范圍,有利于減輕二審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其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及時地審結案件。
外國民訴法關于上訴范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但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上訴審范圍不受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范圍和原審裁判范圍的限制。即上訴審法院既審理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否有錯誤,同時全面審理原審判決、裁定
確定的事實是否有真實根據。這樣規定的國家主要有蘇聯,保加利亞等。如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294條規定:“法院不受上訴狀或抗訴書中所提理由的限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對上訴審范圍的規定也參照了蘇俄民訴法的這一規定。另一類是規定上訴審范圍僅限于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上是否有錯誤的問題。采用這種方法的國家較多。如美國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僅限于對下級法院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有錯誤的問題,案件的事實部分是以地區法院作為終審,上訴法院一般不予審理。這種二審只作法律審而不作事實審的做法的缺陷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無法在上訴審中得到糾正。我國從民訴法(試行)到新民訴法的變化是一個轉折。新的規定更趨同于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可以說在立法上既走出蘇聯模式的桎梏,又避免了歐美一些國家做法的弊端。
二、關于上訴請求的界限
對上訴請求我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即除了上訴人提出的請求之外,還包括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在答辯中提出的請求。那么,應如何確定上訴請求的界限呢?這里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上訴請求是否受起訴范圍(或日一審訴訟請求范圍)的限制;另一個是上訴請求是否受一審裁判范圍的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上訴請求的范圍尚無直接、明確的規定。應如何認識這些問題呢?
1、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一般不得超過一審訴訟請求的范圍。
即二審中不得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所謂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現為,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等情況。這是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否則,將會陷入兩難困境。因為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作終審,就將使當事人失去上訴權,若允許當事人再上訴的,該案就成為三審終審了。除非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能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即二審能以調解方式結案,才可將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審理。此外,都應告知有關當事人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另外,在二審程序中應該注意把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事實與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區別開來。當事人在二審中補充新的證據,并未提出新的實體主張,只是對原來的訴訟請求加以鞏固、維護,人民法院理應準許。
2、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可以超出一審裁判的范圍。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即一審法院應對當事人的各項請求作出明確具體的判定。但在審判實踐中,一審法院未對全部請求給予裁判,使當事人的請求處于未置可否狀態的情況還是存在的。當事人在上訴中對這一部分未經裁判的請求再向二審法院提出,請求給予解決應該是合法的。二審法院在對待這類訴訟請求時,根據兩審終審制的要求,若不能調解結案的,應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三、對二審審理范圍與上訴請求關系的認識
民訴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這條規定,我們應該從兩方面去理解:
1、二審審理的范圍受上訴請求的牽制;
2、二審審理的對象又不完全局限于上訴請求,而是對“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都要進行審查。對前一方面認識比較容易統一,二審法院審理時僅以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為出發點。其實,上訴人上訴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求二審法院全部或部分否定一審判決。若上訴人請求全部否定一審判決,那么二審法院就應該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這樣才能作出全面、正確的裁判。
從上面的內容大家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二審是全面審查嗎?它的范圍只界定在一審中審理結果存在爭議的部分。當事人并不能把其他的訴訟請求拿到二審中來審理。所以,無論我們是哪一方,如果對一審的結果存在異議,需要上訴的,一定要注意我們上訴的內容要緊扣一審的訴訟內容。
二審增加訴訟請求,如何處理?
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怎么辦
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中介常見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2020-12-19熊**破壞軍人婚姻案
2021-01-13訴訟保全期限到了還能再次保全嗎
2020-12-10申請老字號有哪些要求呢
2020-12-26車禍出院后應該該先走哪個程序
2020-12-18監護人能用被監護人的錢嗎
2020-11-23離婚后孩子監護權變更法律怎么規定
2020-11-08不給撫養費怎么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2021-03-24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什么,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2020-12-23農民工工傷賠償糾紛
2021-02-27工傷認定爭議由誰舉證
2020-12-01聘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2020-12-11去勞動局投訴,勞動局會過來處理嗎
2020-11-16現金價值的計算的問題有哪些
2020-12-17航班延誤多久可以賠償
2021-02-03人身保險投保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1-01-22什么是保單現金價值呢
2021-03-17無償使用土地承包合同
2020-12-10安置房上市交易要補土地出讓金嗎
2020-11-19農村建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