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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內外企業的經濟往來日益密切,在獲得更多利潤的同時,矛盾也日益激烈。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普通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是有期限的,除非特殊規定,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案件,下面小編告訴你在涉外案件中,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是多久。
一、涉外民事訴訟一審期限
一般地說,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在調查取證、傳喚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難度和復雜性。它必然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立案到制作判決、宣告判決,很難事先框定一個時間表。為此,《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35條、第159條的限制。”這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無休止地拖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兩便原則,案件審結時間應力求最短。
二、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與國內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不一樣,具體有以下七種送達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起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三、涉外民事訴訟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涉外民事案件在整個訴訟程序上與一般的民事案件差不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詳細的規定了有關涉外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法院管轄權確定及文書的送達方式。雖然法律并沒有規定涉外民事訴訟審理期限,但人民法院應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指導思想,爭取做到效率公正兩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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