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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作為三大訴訟程序中最為“接地氣”的一個,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也是接觸最多的一項流程。但是與此同時,民事案件大多也是一些個人之間的小糾紛,在很多情況下都會通過私下調(diào)解來進行解決。那么,民事訴訟法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呢?筆者在此歸納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guī)定,宣判前,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nèi)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quán)對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xiàn),故需有內(nèi)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并不會當然地產(chǎn)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并在此基礎(chǔ)上裁定是否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愿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quán)威性。因為判決一經(jīng)宣告,即便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非經(jīng)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接到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后,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jīng)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作出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經(jīng)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所應符合的條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訴后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guī)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時,則應作出裁定,不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此外,依照有關(guān)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原告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受訴人民法院也可裁定不準許其撤回起訴。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申請撤訴時必須要符合訴訟法的各項條款規(guī)定,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申請。但是也并非所有申請撤訴方都能夠如愿以償,若是有所漏洞的話仍有可能受到法院的拒絕,因此,大家也應當通過專業(yè)法律人士的咨詢來進行下一步操作。
民事訴訟中按撤訴處理的情況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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