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二、二審程序的規定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民事訴訟法》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了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判決有誤需要發回重審等。當事人提出上訴,向法院提交上訴狀,由法庭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如果法庭認定該案件的事實在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也可以作出判決的,才會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決,從而節約了案件的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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