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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開庭時,法官一般會詢問當事人的代理人是一般代理還是全權代理這個問題。代理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少當事人就會感到困惑:民事訴訟一般代理是什么意思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律霸小編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訴訟代理
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由民事訴訟當事人授權或經人民法院指定,以當事人名義,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制度。進行訴訟行為和接受訴訟行為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享有訴訟代理權為當事人代理訴訟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沒有訴訟代理權,只是傳達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如代交訴狀、代收文書的人,或者依法律規(guī)定支持他人提起訴訟的人,都不是訴訟代理人。
在古羅馬,只有監(jiān)護人及刑事訴訟上的告訴人,才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代他人提起訴訟。5世紀《薩利克法典》規(guī)定:“凡非因公務在身,而拒絕不到,委托別人代赴法庭者,罰款十五金幣,此罰款歸代出庭人所有。”18世紀,各國立法確定了訴訟代理制度,并承認以訴訟代理為職業(yè)的律師制度。
二、代理的分類
(一)法定代理
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fā)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決定,而是以親權或監(jiān)護權為基礎,由法律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處于相同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法定代理權由于被代理人成年、解除監(jiān)護、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
(二)法定代表
法律上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從事活動設立的一種代表制度。法人、非法人團體的主要負責人是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使代表權,代表權的發(fā)生是基于代表人的職權和職責。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權的活動,體現(xiàn)法人、非法人團體的活動,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即法人、非法人團體的訴訟行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可以變更自己的主要負責人,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只是執(zhí)行職務的具體人員的更換,前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新代表人具有拘束力。法定代表權自法人、非法人團體成立而產生,隨法人、非法人團體撤銷、解散而消滅。
(三)指定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法律規(guī)定由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制度。被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這種代理權的發(fā)生基于法院的指定。指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為訴訟行為時,指定代理人應當脫離訴訟,代理權即行消滅。
(四)委任代理
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這種訴訟代理人稱為委任代理人。因這種代理權是由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發(fā)生的,所以又稱意定代理。委任代理是一項范圍廣泛、應用普遍的代理制度,當事人可以委托他的近親屬、律師擔任委任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有關的社會團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擔任委任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委任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但是在離婚案件中,確定離婚與否,必須當事人本人表達意志,不能授權由委任代理人決定。委任代理人的代理權,因訴訟終結、解除或辭去委任、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委任代理的變更和解除,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報告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三、全權代理、特殊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qū)別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況下所擁有的代理權限,特殊代理是指經過特別授權于具體事項,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權代理如果沒有指明具體代理事項,作為一般代理處理。
2、這三者多出現(xiàn)于訴訟法中,在訴訟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jù)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權限外,往往還可以處理實體上的權利和比較重要的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如民事訴訟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權利。《民訴意見》第六十九 “……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事訴訟一般代理是什么意思呢?總的來說,一般代理是和全權代理相對的一種代理方式。在全權代理下,代理人可以代表當事人行使特殊的權利,如承認對方證據(jù)、放棄訴訟權利等重要的權利。但是,在一般代理下,代理人是沒有這些權利的。因此,您在選擇代理方式時,就需要注意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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