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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我們想要撤回上訴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并不是可以隨意進行撤回的。那么,民事訴訟二審撤回上訴的規定有哪些呢?民事訴訟二審撤回上訴的要求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民事訴訟二審撤回上訴的規定有哪些
1、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的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前,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否準許,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2、因此,撤回上訴是兩個訴訟行為的結合:一是上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二是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請求,有沒有違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應準予撤訴的情況,并據此作出是否準予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有這兩個訴訟行為結合起來,撤回上訴才能成立。
3、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訴,當然不存在撤回上訴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宣判,上訴人再無權撤回上訴。
4、人民法院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申請,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不準撤回上訴。
5、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否準予上訴人撤回上訴,都應當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人民法院不準上訴人撤回上訴,是駁回上訴人程序上的請求,可以用口頭裁定的形式;但是準予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裁定,由于是對一審判決、裁定效力的確認,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書面裁定應制作裁定書,由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簽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應當記入筆錄。
6、上訴人撤回上訴,一經人民法院準許,即產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當事人喪失了對本案的上訴權。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一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能強迫或者附加其他條件。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現在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所以,在進行民事訴訟二審撤回上訴的時候,如果原告在二審撤訴之后又重新起訴,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大家在撤訴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另外,我們在撤訴的時候,必須是在審判的結果做出之前進行提出,如果是在宣判之后的撤訴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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