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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進行解決糾紛的時候,如果是協(xié)商不成功,是可以考慮訴訟的方式的,但是,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那么,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呢?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都包括些什么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guī)硐嚓P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民事訴訟起訴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其他注意事項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除了要具備上述條件以外,還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提交起訴書或者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法院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五、法院受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所以,民事訴訟起訴條件主要是包括有明確的被告、有比較明確的事實和證據以及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等。另外,我們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在申請之后,一般法院會在七日之內進行通知是否符合上訴的條件以及是否受理等事項。
民事訴訟法意見和解釋內容是什么?
最新民事訴訟法全文主要內容有哪些?
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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