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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求應該在規定期限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這個規定期限就是舉證期。如果在此期間我們沒有提交證據,或者逾期提交了證據,那么此材料法院是否采用呢,當事人又會承擔什么違規處罰呢?下面律霸為大家解釋民事訴訟法舉證期最新法律規定。
一、庭前準備階段舉證期限縮短
《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同時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
二、細化逾期舉證后果
《解釋》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
制定舉證期是為了避免當事人隨時提供證據,法院反復審理的現象出現。民事訴訟法舉證期最新規定縮短一審舉證期限,同時增加了二審舉證時間,從而使二審反駁證據更加充分。對于逾期提出的證據,如屬于關鍵證據,法院會予以采納但對當事人處以訓誡或罰款;如不是關鍵證據由法官根據當事人逾期程度、影響范圍認定此證據是否采納,并予以批評、罰款。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內容
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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