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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假如遇到自己不服的事情,可以申訴,然而申訴是有時間限制的,過了那個時間申訴也沒用。就像以前刑事案件,過了20年追溯期就沒辦法判刑了。我們今天要介紹的是“民事訴訟法對申訴時間的規定”。民事訴訟是訴訟的一種,那么民事訴訟在法院判決后,有沒有機會申訴,這個申訴時間是怎么約定?
一、民事案件申訴期限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二、哪些情況下申請再審,法院應該受理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對申訴時間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在法院判決后六個月內,過了這個時間段的申訴都是無效的。法院對于這種規定有它的道理,因為法院會定期清理案卷,假如過了好長時間再審理,估計法律也會隨之變化,客觀及主觀條件都在發生變化,會影響最后的結果。
申訴和再審有什么區別?
醫療事故怎么申訴,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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