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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之前,當事人可以在合法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然后司法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那么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權時需要哪些程序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知識。
一、管轄權異議的程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后,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二是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于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三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是原告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二是訴訟開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三是受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自己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告對法院的移送裁定有異議。允許原告在某些情況下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得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各教科書的論述很不一致。《民事訴訟法》寫的是“當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為只有被告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原告也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法院起訴,對甲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又如,甲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又將案件移送給了乙法院,原告對乙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等。至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復》已明確答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有的人以法條寫“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為由,認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故只有被告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是對法條規定的誤解,法條的這一規定是對提出異議的時間限制。四是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了解到當提出管轄權異議,司法機關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后才可以立案,經過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管轄異議權應當具備法院已經受理,但是沒有實體審理的案件,管轄異議權只能對一審法院提出。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你咨詢律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管轄權異議上訴費需要繳納么
管轄權異議提起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管轄權異議會拖延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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