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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當中,當事人有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的責任,并且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如果當事人有困難在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那么被告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嗎?被告人申請延期舉證之后原告人的舉證期限有無變化?下面律霸的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
一、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法律訴訟案件當中,被告與原告均為當事人,所以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均可以享有申請延期舉證的權利。
二、被告申請延期舉證后原告方舉證期限有無變化。
原被告雙方舉證期限均為一個月,但是在舉證期限快屆滿時,被告申請了延期舉證一個月,而原告沒有申請,因此在原告舉證期限屆滿后,被在某案件中,告仍在舉證期限內。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想要增加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針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于2008年12月11日發布并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該規定第六條規定,關于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問題。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準許的,為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因此根據上述問題,如果被告申請延期舉證,那么即使原告沒有申請延期舉證,同樣也適用于原告,那么原告可以在被告延期后的舉證期限內實施所有可以行使的權利。
所以案件當事人不論原告還是被告雙方都有權利申請延期舉證,并且有一方申請延期舉證之后另一方自動享有該權利,這也是我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的保護。由此可見被告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只要按照規定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延期舉證申請書即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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