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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使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作為最為有效的司法維權方式也受到了廣泛的使用而管轄權異議在司法實踐中也常被提起。但是對于管轄權異議成立后如何處理,大多數人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讓律霸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管轄權異議該有誰提出
訴訟實踐中,通常是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由于原告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大多為自己主動選擇特定的法院,因此不應發生管轄權異議的問題。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6條均否定了無獨立請求第三人享有管轄異議權。
但是在訴訟實踐中,常有原告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法院確認管轄權異議成立或者認為本院無管轄權而依職權移送其他法院的情況發生,有學者認為應將此中情況下的原告賦予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原告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所以原告在起訴時,一定要睜大雙眼,不要選錯法院。
管轄權異議成立后如何處理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正在進行管轄的司法機關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其他司法機關。在該異議成立前的相應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特別是在緊急狀態下實施的,并不因異議成立而失效;但接受移送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審查異議成立前的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適度性和適格性等,有權變更、解除、撤銷或維持異議成立前的偵查行為或強制措施。
申請人的審判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正在進行管轄的法院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其他法院,或者迅即將案件上報共同的上級法院依法指定管轄。在該異議成立前相應的審判活動以及相關審判行為(如附帶民事訴訟的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先予執行的裁定、對被告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的決定等)仍然有效;但接受移送或被指定管轄的法院也應依法審查異議前的審判活動以及相關審判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適度性和適格性等,也有權變更、解除、撤銷或維持異議成立前的相應審判活動或審判行為。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正在進行管轄的司法機關將案件及時移送至擁有此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接收法院有變更、解除、撤銷或者維持異議之前所作出偵查行為、強制措施、審判行為的權利。希望律霸小編的解答能讓您滿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衢州律師。
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法律規定及概念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幾份給法院
什么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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