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異地離婚孩子如何探視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看父母雙方如何協商。
1、探望權是未直接撫養一方父母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實現應以子女利益為出發點。現代親權的設立,其目的不是為了實現家長對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實現子女對親情的需要。同時,探望權的實現必須充分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
2、探望權的實現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離婚判決中考慮小孩歸誰撫養時,如果小孩年滿十周歲,得征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征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未滿十周歲,也要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權的實現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長,或者有違子女意志,子女有權申請中止探望。
3、探望權的實現先由當事人協議,若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的內容主要是會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話等,以何種方式進行探望,須根據子女和父及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以是定時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要以不影響子女的學習、生活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上,當事人應積極達成協議,這樣有利于雙方配合實施,如達不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
在異地離婚之后如何去探視孩子,是否能夠讓孩子每年跟著探視權方短暫生活在一起,需要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好好的溝通。要是你對于遇到異地離婚孩子探視上面雙方都產生了糾紛不知道怎么辦,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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