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探望孩子遭拒探望權如何執行
1、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
在我國,婦聯和青少年權利保護部門則可以作為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的協助單位。由幼兒園、學校和婦聯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協助執行,不會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創傷。
2、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應負刑事責任,雖然實踐中極少使用這項規定,沒能運用最具強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證法院判決的執行,使一些“軟對抗”的被執行人逍遙法外,使得這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與阻礙執行者,是可以提起法院適用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
3、探望權受阻,可成提起變更撫養關系訴訟
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理應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定理由,當然在探望權制度上還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利父母子女關系的教育,不宜將夫妻間“仇恨”傳染給未成年子女等。
4、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人身權利,如果撫養人故意設置探視障礙,使得探望權人見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既可以補償探望權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傷害,又可以約束撫養人履行協助義務。但此賠償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實踐中需嚴格掌握。
二、探望權的執行原則是什么
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離婚并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系。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被探望子女可能會認為定期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強烈的自尊心使其不愿配合,甚至拒絕、躲避探望。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還有可能因為受直接撫養方父或母或其他親屬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對此,應堅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執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和感受。《婚姻法》增設探望權的本意,主要是為了保護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者與被探望者雙方都必須有情感交流,關愛心理傳遞的需求,如果在被探望者沒有這種需求或者反對探望的情形下強制執行,勢必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對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權的,法院應當就探望權的行使時間、方式及其他有關問題征詢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同時結合其他實際情況判決和執行;如果子女系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應按照當事人的協商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案進行判決和執行,但也應當充分考慮子女的感受。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離婚后探望孩子遭拒探望權如何執行”問題進行的解答,探望子女遭到拒絕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探望權。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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