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祖母是否有對孫子的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配偶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款)。
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
然而,在具體個案中,正確的行使探望權(隔代)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探望權受阻如何救濟
探望權一般從雙方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生效之日起便自動享有,任何個人或單位非經合法程序,不得干擾、阻撓探望權的正當行使。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進行說服、教育或警告,對拒不服從者可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本身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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