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異減少探視時間會有法律責任嗎
夫妻離婚,對于孩子的探視權這點相信絕大多數夫妻都知道。但對于具體如何行使探視權確不太清楚,關于探視時間的長短如何處理往往會產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說明原因,為什么要減少探視時間,如果實在協商不了也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此時需要了解法律上對于探視權的規定。
1、可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或者撫養協議書時,約定探視時間、方式、地點等內容,約定一致后,需要按照協議書上的規定來執行。
2、離婚雙方當事人不能解決探視問題的,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和孩子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二、探視需要考慮孩子的情況:
1、要考慮孩子的年齡,孩子還小的,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要根據孩子的成長以循序漸進方式確定探視頻率和時間。
2、要考慮孩子的意愿,只要孩子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愿,且排除受撫養一方父母的脅迫、誘導,在家長和法官勸說無用的情況下,就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不應強行安排見面。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離婚之后減少探視權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雙方需要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負責任,如果孩子年齡較小又長期不和另一方相見的話可能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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