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小孩探視權幾天的探視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未明確規定子女享有探視權。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限制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的時候可以對孩子的探視時間雙方做個約定,一般來說一個星期至少是有一天可以去探視了,具體的時間可以父母雙方商議下。對于離婚后小孩探視權具體的天數或是其他方面存在著糾紛的話,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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