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保護探視方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對無故不履行法定協助義務的當事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責任。探視權受到侵犯的舉證困難,在于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沒有搜集證據的意識,如果事先有了這種意識,掌握了一定的取證方法,舉證并不困難。
探望權的主體怎樣確定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
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并在離婚后愿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
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通過本文的內容介紹,大家對于探視權的理解都清楚了吧,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探視權的保護。并且,不撫養孩子孩子一方對于探視權還需要有更多的認識,才能對自己起到更大的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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