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而與未成年人之間基于親屬法律關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
另外,探望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探望權的時間怎么安排?
一般地,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如果在探望過程中發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可能會被中止探望權。那么,哪些情形會中止探望權?
中止探望權的主要標準是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特別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唯一條件就是出現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事由,如果只是因為子女跟享有探望權的一方父母關系變得惡劣,或是僅僅由于需要付出撫養費的一方不及時支付的,那就影響探望權的行使。
二、中止探望權怎么申請?
父母雙方離婚后,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具體申請中止探望權的關鍵是:
1、申請主體: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2、申請過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的,依法作出裁定。
當然,中止探望權并不是永久的,需要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之后還是可以回復探望權的。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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