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視權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以上就是對探視權是什么,探視的時間怎么安排以及探視有哪些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答。探視權是父母的法定權利,另一方應當主動自覺配合。畢竟都是自己的孩子,沒必要鬧到法庭上去,但是如果無可奈何,法庭上定規矩也是必要的,這個時候也可以找找律師咨詢一下,聽聽他們關于這方面的案例分享,再研究好策略。
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如何正確行使探視權呢
法官指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一方探視權的實現,常常離不開另一方的協助,因而,法律在規定一方探視權的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這里的協助義務包括為對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時間、地點接送孩子,及時告知孩子等。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意味著違反法律規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亦應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不能影響子女的教育、學習和健康成長,不能妨礙另一方對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監護之責,不能將與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在具體探視時,一般應與對方進行一定的溝通和聯系,不宜進行突然襲擊式探視。只有這樣,其探視權才能充分實現,才能享受到與兒女團聚的親情。否則,法院就會依法中止其探視權的行使。本案中,雙方經常為探視女兒發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雙方應當理性從事,協商處理每一次的探視時間和過程,而不應當采取過激的方法。
關于探視權執行期限的內容需要進一步的了解,想要爭取權益的人可以找律霸網律師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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