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如何保證孩子的探視權?沒離婚就沒有劃分孩子的探視權。
探視權廣義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權利,婚姻法中規定的探視權具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基于血親或擬制血親關系的父母在婚姻關系解除后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沒有財產內容的一種探視、看望行為的權利。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如何判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子女探視權的設置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說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于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
離婚協議書對孩子沒有探視權怎么辦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協議中未規定探望權的,可由男女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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