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周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相關知識】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孩子其實是聯系夫妻感情的紐帶,我們還是希望如果是可以過得去的事情,還是不要鬧到離婚的地步,同時希望以上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律霸網進行在線律師咨詢,我們會針對您的問題及時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足額繳納出資額是否需要承擔債務
2020-12-19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2021-01-16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
2021-03-13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后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2020-12-18國企改制重組員工補償金怎么算
2020-12-10合同變更的原因包括什么方面
2020-12-23農村房屋確權發證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2021-01-04勞動合同主體變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1-03-08企業股東簽競業限制合同合理嗎
2020-11-16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
2021-03-13車險理賠中的常見問題
2021-01-07保險公司是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得賠償主體
2021-03-03汽車玻璃險理賠范圍
2021-01-12保險單遺失對理賠有影響嗎
2021-03-04無責免賠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21人身保險可不可以重復理賠
2020-12-02自然災害保險公司不賠合法嗎
2020-11-22兼業保險代理人形式
2021-03-19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可以轉包嗎
2020-12-10土地互換20年對方反悔怎么辦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