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綁架罪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判斷綁架罪既遂與未遂
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目前在理論上及實踐中認識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實現說、控制人質說、提出不法要求說等。
1、綁架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后,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
(2)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去行為,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
2、綁架罪未遂也有兩種情況:
(1)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注意:綁架罪的中止,只要發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為以前都可以成立。
三、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在綁架被害人的過程中,可能因為要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對被害人采取了一定的暴力行為,從而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甚至還有可能在綁架過程中殺害了被綁架人,在這些情況下,只能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論處。但要是在先成立綁架罪的情況下,又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造成其重傷或者死亡的,那么還是以綁架罪論處,但此時可以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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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董娟娟,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科畢業于上海外國語大學,獲得法學學士與英語文學學士雙學位。研究生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獲得國際法專業碩士學位。2011年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2012年通過了英語專業八級,擁有十分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董娟娟律師擅長企業法律顧問、婚姻家庭、刑事辯護、經濟糾紛、損害賠償等領域的法律實務。董娟娟律師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誠信為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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