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有停車場很吵可以解除合同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可和房東協商解決。
2、如果與房東解決不成功,根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關于房屋適租條件的約定條款,如有噪音的確影響正常居住的合同約定條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如果合同沒有相關約定?那就只能再次盡量和房東協商,協商不成又一定要提前退租就得按合同繳納違約金。
4、還可申請法院調解,維護自身合法合理權益。
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在租房的時候租客必須要對周圍的環境進行一定的了解,不能夠只看到它的價格或是房屋面積等,不然入住后發現問題要解約需要你自己承擔損失。租房有停車場很吵要解除合同房東不同意,來律霸網有專業律師給你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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