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很關心一個問題,級別管轄最新規定是什么?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級別管轄。眾所周知,在我國法院共有四個級別,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為了讓各級法院各司其職,于是就有了“級別管轄”這個概念。2016級別管轄最新規定是什么?律霸將在下文中為你詳細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30日下午公布了《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從5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通知對全國各級法院民商事級別管轄標準再次進行了統一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一)級別管轄由最高法院統一規定,省級區域內只有一個標準
2015年7號通知不再有高級法院自行制定轄區內管轄標準的內容,而是直接規定了各高級法院轄區內的中級法院管轄標準,并且不再根據中級法院所在區域的經濟水平劃分不同的標準。2015年7號通知的這種規定方式較之以前更為簡單明了,也顯示了最高法院將級別管轄決定權收歸中央行使的態度。
(二)異地案件標準由特定法院轄區變為省級區域
2015年7號通知,同樣采取了級別管轄的雙軌制,即將案件按照當事人所在區域分為兩類,即"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這就將2008年10號通知中"本轄區"的概念統一規定為省級法院轄區,也就解決了可能出現的"管轄真空"問題。
(三)高級法院管轄標準整體提高,個別降低
2015年7號通知確定了北京、上海、浙江、廣東四省(區)高級法院的管轄標準,這意味著上述四省區原本試行的管轄標準應不再適用,四個高級法院仍應按照級別管轄標準受理民商事一審案件。相應四省區原本試行的中級法院管轄標準,與2015年7號通知不一致的,應不再適用。
以上就是級別管轄最新規定的詳細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這一規定的出現,很好的解決了各級法院出現的“心有余而力不足”,“管轄真空”等問題,讓各級法院能充分的各盡其責。更好的為人民服務。如果您在生活中還有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不妨來律霸網咨詢我們的律師,相信我們的解答能讓您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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